(2017)粤03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德成幼儿园与匡英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德成幼儿园,匡英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德成幼儿园,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馗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桦,广东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英燕。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辉贤,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德成幼儿园(以下简称德成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匡英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8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匡英燕与德成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原审判决的2016年3月1日至5月12日期间的工资16320元,德成幼儿园主张,其已经向匡英燕支付了2016年3月的工资,因此,不应再支付。根据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德成幼儿园向匡英燕支付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16320元,该裁决并非终局裁决,但德成幼儿园在原审中并未起诉,应视为认可。原审判决的工资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德成幼儿园对原审判决的工资提起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匡英燕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德成幼儿园主张,匡英燕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有预谋的,因此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本院认为,匡英燕虽然是园长,但并非德成幼儿园经工商登记的负责人,其与德成幼儿园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德成幼儿园依法应当与匡英燕签订劳动合同。因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德成幼儿园应向匡英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德成幼儿园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匡英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如上所述,因德成幼儿园未按时支付匡英燕2016年3月、4月的工资,匡英燕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德成幼儿园应向匡英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德成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德成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彭 建 钦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