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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和平、林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林和平,林志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187号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205国道西营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0977XG。法定代表人:林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珍,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和平,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林志锋,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和平、林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和平、林志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林和平、林志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春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