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亚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91刑初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亚飞,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于张家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户籍)。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开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亚飞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冀0791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宋亚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撤回上诉,强烈要求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之后便自行与被告人宋亚飞的父亲宋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亚飞的父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的损失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撤回对被告人宋亚飞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谅解书。案件移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冀07刑终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2016)冀0791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志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初,被害人张某3认为被告人宋亚飞与其有经济纠纷,多次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东辛庄村找被告人宋亚飞要钱。2015年8月10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3再次到宋亚飞家门前准备向被告人宋亚飞要钱,被告人宋亚飞与被害人张某3发生争执,使用携带的刀具捅伤被害人张某3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3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宋亚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至本院,提请依法追究被告人宋亚飞的刑事责任。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宋亚飞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亚飞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告人宋亚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被害人张某3认为被告人宋亚飞与其有经济纠纷,多次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东辛庄村找被告人宋亚飞索要钱款。2015年8月10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3再次到东辛庄村宋亚飞家门前准备向被告人宋亚飞要钱,被告人宋亚飞携带刀具到场与被害人张某3发生争执,并持刀捅伤被害人张某3腹部,致被害人张某3肝破裂等,后经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3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宋亚飞在张家口市火车南站被抓获。另查明,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亚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又撤回上诉,强烈要求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之后便自行与被告人宋亚飞的父亲宋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亚飞的父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的损失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撤回对被告人宋亚飞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承诺及谅解书,对被告人宋亚飞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宋亚飞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法定最低刑期。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人宋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DNA鉴定书综合证明: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宋亚飞之父宋某报警,110指挥中心指派张家口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对本案现场进行勘察,案发现场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东辛庄村宋某家门口,现场遗留多处滴落状血迹,技术人员现场提取血迹。经鉴定,上述血迹为被害人张某3血迹。2、被告人宋亚飞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综合证明:2015年8月初,被害人张某3以“辛苦费”为由向其索要钱款,曾到其与父母在东辛庄村的家中找其,二人因此发生矛盾。2015年8月10日下午,被害人张某3再次到其与父母的家找其,其得知后,从同村其奶奶家赶回,并携带了一把刀具,在家门口与张某3发生冲突,张某3持刀具捅刺其未果,其用手中的水果刀捅刺了被害人张某3腹部。其父到场将张某3送往医院,其逃离。3、被害人张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综合证明:2015年8月间,被告人宋亚飞欠其一千余元的钱款未还,其多次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东辛庄村找被告人宋亚飞。2015年8月10日18时许,其再次到宋亚飞和宋亚飞父母的家门口准备向被告人宋亚飞要钱,被告人宋亚飞携带刀具到现场与其发生争执,并持刀捅伤其腹部及肝脏。其受伤后,宋亚飞的父亲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其当时也携带一把刀具,但其与宋亚飞起冲突时,其并没有使用该刀具。4、证人宋某、范某证言综合证明:宋某、范某为被告人宋亚飞父母。案发前些天,被害人张某3曾到东辛庄村宋某与范某夫妇家中寻找其子宋亚飞,宋某听宋亚飞称二人之间有些许矛盾。案发当天下午,张某3再次出现在宋某家门口,后范某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宋亚飞,宋亚飞从外赶回,在家门口与张某3发生冲突。后宋某发现宋亚飞已经持刀将张某3刺伤,遂将受伤的张某3送到医院救治。5、证人张某1、孟某、徐某、王某1证言综合证明:案发当日下午,有一男子在东辛庄村宋某家门口溜达。当日18时许,宋某的儿子宋亚飞自己跑回宋某家门口,与该男子发生了肢体冲突,后该男子受伤倒地,宋某将该男子送到医院。当时只有宋亚飞与该男子相互打斗,没有其他人参与。事后得知宋亚飞持刀捅伤了该男子。6、证人张某2、赵某、王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综合证明:2015年8月份本案发生前,被害人张某3曾到东辛庄村寻找宋亚飞,称宋亚飞欠其钱款,并将王某2误认为宋亚飞。王某2见张某3当时曾携带一把小刀。7、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3肝腹部刀刺伤致肝破裂等,并行手术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8、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宋亚飞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将作案工具刀具一把扔在现场附近,侦查机关经搜索,未发现作案工具。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宋亚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赔偿协议书、收条、承诺及谅解书综合证明:被告人宋亚飞的亲属代替宋亚飞对被害人张某3进行赔偿,被害人张某3对于被告人宋亚飞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宋亚飞出生于1989年7月11日,案发时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宋亚飞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亚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亚飞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宋亚飞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宋亚飞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亚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曜欣审 判 员 肖丽丽代理审判员 闫少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靖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