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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金桦斯服饰有限公司、颜锦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0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州市金桦斯服饰有限公司,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颜锦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金桦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法定代表人:谢树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均系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颜锦锋,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上诉人潮州市金桦斯服饰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0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属潮州市湘桥区管辖的企业,与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签订的CAT312D2GC型挖掘机销售合同、《CAT31.2D2GC型挖掘机销售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以及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都在本公司办公室签订,机械设备交付地点也在潮州市湘桥区红山森林公园内,并非被上诉人在租赁协议中所说的广州市天河区签署,被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何况签署合同时及设备交接都有见证人林某先生在场,林某先生也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中签名。林某先生是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的业务经理,他的见证合法有效。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为格式化合同,融资租赁协议中第30条中选择了“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解决(协议签订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协议签署地点与事实不符,请法院予以核实。上诉人租赁的卡特312D2GC挖掘机于2016年2月20日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黄金塘英山林场作业时,被陆某放火烧毁,当时本公司已向110报案,由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派出所出警受理,目前案件正由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派出所审理后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纠纷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解决,并写明了协议签订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