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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5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的小轿车,当行驶至本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星海东路路段时被查获。被告人林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麦雄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