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杭州华达喷射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达喷射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117号原告:杭州华达喷射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胡在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奎,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法定代表人:段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达喷射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达喷射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杭州华达喷射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华达喷射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波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