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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凯与李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李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619号原告:刘凯,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石油公司二龙山加油站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克龙,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富锦市兴隆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李明,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原告刘凯与被告李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凯,被告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82000元、利息73800元(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已还利息13800元),合计14280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被告李明承包原告刘凯位于勤得利农场第六管理区家庭农场14.5公顷水稻田,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到2013年12月末止。因被告没钱,便给原告出具了欠82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月利息2分,2013年12月末偿还欠款及利息。2013年12月9日被告偿还13800元利息后一直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2000元及利息73800元,合计1428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欠原告本金62000元、利息57040元(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计46个月,月利息2分),合计119040元。李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欠原告的承包费可在5年内还清。本院认为,李明承认刘凯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刘凯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刘凯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欠原告刘凯承包费62000元、利息57040元,合计119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计134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辉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