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伟信与王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信,王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信,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本县刘家集乡刘北村。被执行人王化军,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本县城关镇。上列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皖1623民初2316号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城关镇有拆迁赔偿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化军在城关镇政府的拆迁赔偿款234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任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 飞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