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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廖某、黄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黄某1,女,200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黄某2,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廖某、黄某1诉被告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某、黄某1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记名为被执行人黄某2所有的位于黄陂区环城定远四组的房屋(武房权证17字第××号)已办理离婚分割为廖某,共有人为黄某1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手续。申请执行人廖某、黄某1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