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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929号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2幢夹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87945M(1-1)。法定代表人:沈晓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传兰,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松,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知,男,1960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