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常江与赵晓红、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江,赵晓红,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常江(公),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赵晓红(公),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10400000070092),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街金顺花园7号楼27号库。法定代表人:赵晓红。申请执行人常江与被执行人赵晓红、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江要求赵晓红、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日起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晓红、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于2016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赵晓红、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冶审判员刘皓天审判员李学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继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