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杨有强与毛旬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强,毛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044号申请执行人:杨有强,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毛旬生,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本案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3日宣判送达当事人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被执行人的上诉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故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04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