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9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林剑源、林晓纯、林越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剑源,林晓纯,林越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07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商务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02375。负责人:潘慧盛。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勤、聂名敏。被告:林剑源。被告:林晓纯。被告:林越群。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林剑源、林晓纯、林越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爱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