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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美霞与被告林美枝、卓景旋、罗湖区卓成商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霞,林美枝,卓景旋,罗湖区卓成商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6029号原告:张美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仲萱。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潋千。被告:林美枝。被告:卓景旋。被告:罗湖区卓成商店,经营场所罗湖区水贝一路11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X18963577W。经营者:卓景旋。原告张美霞与被告林美枝、卓景旋、罗湖区卓成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美霞于2017年4月17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美霞承担。审判员  张笑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