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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99刘航与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航,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66号申请人刘航,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号楼318室。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航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340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刘航与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23日解除;二、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计运动给刘航工资合计190000元,其中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刘航100000元,剩余的9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刘航(逾期未支付,加付补偿10000元);三、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承担刘航等8人申请仲裁所聘律师的代理费26000元,该款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刘航,由刘航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结算;四、刘航放弃其他仲裁申请,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全部解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340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航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对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第340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