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218号原告:徐某,男,汉族,青岛克里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段某,女,汉族,青岛金睿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徐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