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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宏传、林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传,林永,洪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81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宏传。被执行人林永。被执行人洪茶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宏传、林永、洪茶花犯虚开发票罪一案,执行标的56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宏传、林永正在服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洪茶花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483执8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 审 判员 张建伟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