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仁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495号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漆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一般授权。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