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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葛双龙与陈小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双龙,陈小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072号原告:葛双龙,男,个体户。被告:陈小龙(又名陈龙),男,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原告葛双龙与被告陈小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葛双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双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葛双龙负担。审判员  任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