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元坤、陈细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坤,陈细荣,宋继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朱元坤被执行人陈细荣被执行人宋继有申请执行人朱元坤与被执行人陈细荣、宋继有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458.60元、逾期利息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2011)四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远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