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佘中应与张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中应,张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761号原告:佘中应,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昌华,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佘中应与被告张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现原告佘中应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中应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佘中应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