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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张伟,王文,许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0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新天地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868378980D。法定代表人:高述军,行长。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狄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3151855L。法定代表人:王文,经理。被告: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海洲路北、砚台山二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447386-7。法定代表人:王芹芹,总经理。被告:张伟,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王文,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许欣,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张伟、王文、许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各被告财产如下:1.被告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岚国用(2010)第797号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300万元;日岚国用(2015)第000020号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250万元;日岚国用(2015)第000019号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250万元;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5986号不动产,保全标的额280万元;2.被告张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兴海路25号(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幢*单元(01)*号、日照市兴海路25号(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幢01单元(01)*储号(产权证号:鲁(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3679号)的不动产,保全标的额40万元;位于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幢1单元1-*号、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幢1单元1-*号(产权证号:20140827034号)的不动产,保全标的额60万元;3.被告王文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辉煌国际海港城二区*幢08单元-*号、*号(产权证号:20091012093号、土地证号:日国用(2009)第78**号)的不动产,保全标的额100万元;4.被告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日岚工商抵登字(2016)第1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设备一宗,保全标的额80万元;5.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岚工商抵登字(2016)第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设备一宗,保全标的额200万元;日岚工商抵登字(2016)第7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一宗,保全标的额200万元;6.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保全标的额5万元;7.被告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大型汽车,保全标的额5万元;8.被告张伟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保全标的额5万元;9.被告王文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保全标的额5万元;10.被告许欣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保全标的额60万元;11.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91×××13,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日照岚山支行的账户:16×××17,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的账户:15×××52,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的账户:37×××11,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的账户:37×××90,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账户:52×××69,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账户:23×××08,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账户:60×××04,保全标的额20万元。上述保全价值共计2000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岚国用(2010)第797号土地使用权、日岚国用(2015)第000020号土地使用权、日岚国用(2015)第000019号土地使用权、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5986号不动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查封被告张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兴海路25号(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幢01单元(01)*号、日照市兴海路25号(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幢01单元(01)*储号(产权证号:鲁(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3679号)的不动产、位于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幢1单元1-*号、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幢1单元1-*号(产权证号:20140827034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三、查封被告王文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辉煌国际海港城二区*幢08单元-*号、*号(产权证号:20091012093号、土地证号:日国用(2009)第78**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四、查封被告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日岚工商抵登字(2016)第1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设备一宗、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岚工商抵登字(2016)第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设备一宗、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日岚工商抵登字(2016)第7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一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五、查封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被告日照岚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大型汽车,被告张伟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被告王文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被告许欣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六、冻结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91×××13,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日照岚山支行的账户:16×××17,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的账户:15×××52,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的账户:37×××11,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的账户:37×××90,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账户:52×××69,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账户:23×××08,保全标的额20万元;被告日照永鑫嘉岛淀粉工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账户:60×××04,保全标的额2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