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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学林与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林,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391号原告:赵学林,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3号楼2号铺。法定代表人:陈继平,经理。原告赵学林与被告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赵学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赵学林负担。审判员  田炳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