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士进与柯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进,柯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进,又名张仕进,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柯明杰,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执行张士进申请执行柯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明杰应按照(201)黔038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偿付给张士进货款26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25元,执行费29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士进申请��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省,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外省,无法查找,亦无其他财产线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明 远审判员 柯 勇 贤审判员 陈勇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