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嘉禾县溪车湾电站与黄桂平及原审被告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嘉禾县溪车湾电站,黄桂平,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招林,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嘉禾县溪车湾电站。负责人:李金生,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招林,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洪波,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律师。原审被告: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车头镇荫溪村。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嘉禾县溪车湾电站与被申请人黄桂平及原审被告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嘉禾县金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嘉禾县溪车湾电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李气春审 判 员 杨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邵毅波书 记 员 聂瀚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