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彦生与王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生,王国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21号原告:王彦生,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王国银,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王彦生与被告王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彦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彦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王彦生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