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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彦生与王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生,王国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21号原告:王彦生,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王国银,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王彦生与被告王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彦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彦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王彦生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