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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301号原告:付某,女,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姚某,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原告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财产依法处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投,被告脾气暴躁不思对家庭尽义务,整日不务正业,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原告为了孩子对被告予以忍让,但被告近几年以来脾气越来越不好,多次喝酒后与原告吵架动手,2017年春节前将原告打的昏迷,出现失忆,2017年3月原告因不能承受被告家庭暴力,被迫到娘家居住,4月7日晚10点多被告找到原告娘家,并殴打原告父亲,报警后青县公安局民警赶到才制止了被告的暴力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就离婚一事不能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起诉被告离婚,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在本院另案起诉原告离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