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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213号原告: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物16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19905Y。法定代表人:余东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伍,男,生于1974年8月,土家族,系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法定代表人:聂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明,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洪,系公司职工,一般授权。原告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6元,由原告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