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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海县宁东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赖褚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海县宁东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赖褚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县宁东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新车站。法定代表人:伍伟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褚光,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上诉人宁海县宁东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褚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6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海县宁东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海县宁东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6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