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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英与谭德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德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15号原告:石英。被告: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明经理被告:谭德和,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石英诉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石英经通知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XX超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