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英与谭德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德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15号原告:石英。被告: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明经理被告:谭德和,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石英诉白城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石英经通知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XX超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