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张树森与刘福清、温景新、刘文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森,刘福清,刘文革,温景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769号原告:张树森,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被告:刘福清,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被告:刘文革,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被告:温景新,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原告张树森与被告刘福清、刘文革、温景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树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森与被告刘福清、温景新、刘文革以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树森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