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张树森与刘福清、温景新、刘文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森,刘福清,刘文革,温景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769号原告:张树森,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被告:刘福清,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被告:刘文革,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被告:温景新,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原告张树森与被告刘福清、刘文革、温景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树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森与被告刘福清、温景新、刘文革以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树森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