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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刘唱华、周希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唱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周希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7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唱华,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紫金路139号。负责人:喻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安,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宁乡县,系该行资产保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婵玉,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希杰,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刘唱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原审被告周希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唱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唱华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唱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上诉人刘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朝晖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依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