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玉华、张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张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1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承亮,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玉华与被执行人张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承亮在(2016)鲁1424执字第365号案件中楼房拍卖款16000元。于2017年4月14日冻结了申请执行人赵玉华在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临邑县支行91409XXX账户的存款10000元。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