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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玉华、张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张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1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承亮,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玉华与被执行人张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承亮在(2016)鲁1424执字第365号案件中楼房拍卖款16000元。于2017年4月14日冻结了申请执行人赵玉华在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临邑县支行91409XXX账户的存款10000元。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