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爱丽诉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丽,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591号申请执行人韩爱丽,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廷忠。韩爱丽诉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爱丽借款本金784900元及利息;原告对被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101号清水湾综合楼1单元9层90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4元,由被告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爱丽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101号清水湾综合楼1单元9层9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