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3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武某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辩护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姣红,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艳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武某某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秦某某(已判刑)承接加工业务的上海精悦服饰有限公司虚开了12份上海浦东晓涵服饰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款人民币60,089.56元已申报抵扣。秦某某案发后,涉案偷逃的税款已补缴。2010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陈某某(已判刑)承接加工业务的上海良思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了16份上海浦东晓涵服饰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款81,511.14元已申报抵扣。陈某某案发后,涉案偷逃的税款已补缴。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武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案发、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873元,且涉案偷逃的税款已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的人民币四千八百七十三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秋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