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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7096号原告: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79号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804室,现经营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79号南北商务港大厦1号楼802室。法定代表人:来建,总经理。被告:王月萍,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月萍于2016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约定归还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到期后,经多次联系,被告都没有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20万元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为支持上述诉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诉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该诉称及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条等得到确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拖欠借款至今未还,显属不当。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月萍归还原告杭州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王月萍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瑞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