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文贤与张燕、陈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贤,张燕,陈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贤,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周林,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张文贤与被执行人张燕、陈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30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张燕、陈周林应偿还张文贤借款本金200000���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文贤与被执行人张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燕于2017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张文贤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张文贤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若张燕未按时履行,张文贤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23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