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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元碧与文中菊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碧,文中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4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元碧,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执行人文中菊,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元碧与被执行人文中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元碧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4420号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启明审判员  谭孝明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