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元碧与文中菊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碧,文中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4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元碧,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执行人文中菊,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元碧与被执行人文中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元碧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4420号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启明审判员 谭孝明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