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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高艳萍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艳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艳萍,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耀,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军,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超,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高艳萍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拆迁安置补充说明违法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新01行初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艳萍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艳萍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艳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 晓 剑审判员 哈里木拉提审判员 马   荣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