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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方俭与人王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俭,王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方俭,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民胜巷43号1-2-4。被执行人:王珉,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21196411031119,住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兴民村4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方俭与被执行人王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被执行人王珉无银行存款,有车辆,有股权,有房产,申请人申请查封房产,房产已经本院查封,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申请查封车辆及股权,不申请执行房产及上失信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