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号。法定代表人:鲁传伟,经理。被执行人:陈光青,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安县。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 霞审判员 康银先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