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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建庆、王建华等与王建伟、王晓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庆,王建华,王新庆,王建伟,王晓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033号原告王建庆,男,汉族。原告王建华,女,汉族。原告王新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忠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鸽,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伟,男,汉族。被告王晓亮,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庆、王建华、王新庆与被告王建伟、王晓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庆、王建华、王新庆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庆、王建华、王新庆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庆、王建华、王新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8元,减半后由原告王建庆、王建华、王新庆承担5304元。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阳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