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财保3号申请人:苏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申请人:李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申请人苏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一汽丰田RAV4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申请人车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一汽丰田RAV4小型普通客车,期限至2017年10月19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苏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贺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