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要苗、解岩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要苗,解岩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晓辉,王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要苗,女,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岩洸,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1201-1208室11层1107-1108室。负责人:王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晓辉,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石家庄市宇宙出租车服务中心司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石家庄市宇宙出租车服务中心司机,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张要苗、解岩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以下问题:一、原审法院据以确定车损的公估被告为个人委托作出的,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对损失重新评估应予准许;二、上诉人解岩洸、张要苗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提出异议,鉴于该费用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是否应当准许以及相应标准应进一步核实后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6元、上诉人张要苗、解岩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靖审 判 员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