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艺芳与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艺芳,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291号原告:黄艺芳,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鹏,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黄艺芳与被告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艺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艺芳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黄艺芳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黄艺芳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漳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