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钧与骆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钧,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4043号原告:陈钧,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骆杰,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英,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陈钧与被告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广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钧、被告骆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9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同意并通过银行支付被告199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骆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由于本人现关押在看守所,故无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骆杰承认原告陈钧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陈钧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后,被告理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钧借款一万九千九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骆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崇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