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金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叠,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正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凌晨00时53分许,被告人黄金叠酒后驾驶辽M×××××号白色现代小汽车,行驶到广西田东县作登瑶族乡登高村登高街上旧乡政府路口时被作登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7lmg/100ml。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金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0mg/lOOml。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凌晨00时53分许,被告人黄金叠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辽M×××××号白色现代小汽车至广西田东县作登瑶族乡登高村登高街上旧乡政府路口时,被作登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金叠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70mg/lOO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现场方位图、照片说明;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血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户籍证明;6、被告人黄金叠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叠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70mg/lOO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金叠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金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家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容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