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加冕冠建材店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社区平石路22号。法定代表人:魏二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华,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加冕冠建材店,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同集南路***号喜盈门商场负*层****号。经营者:罗潇彬,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东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加冕冠建材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41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浙江省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一、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浙江省或厦门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正当竞争的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加冕冠建材店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等8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2】154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040000元,原审被告广东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塘厦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海晖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淑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