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6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州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96号之二申请人徐州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846810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8号5幢121号。负责人刘广才,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98516008B,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8号1号楼1单元1163室。负责人杨生华,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481137587578M,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法定代表人芮秋平,总经理。申请人徐州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徐州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45元,共计1005845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州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