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民初543号原告:米某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马某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米春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付至孩子成年为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随后共同居住生活,2006年6月26日在红古区民政局登记补领结婚证书,婚后于2001年9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米春辉,现在兰州十七中学学习。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被告带与前夫共同生育的小孩和原告共同生活,因双方婚前了解太少,婚后被告常常无故和其家人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在十七中学学习,在海石湾镇租住房屋操心孩子学习。被告日常生活中很少关心孩子学习和生活,经常无故外出,也不务正业。2017年2月底,被告又无故和原告闹事,被告猜疑原告在外找了女人,故意撕挖原告,被告的侄子及其他亲戚也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马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孩子已经16岁了。我与原告婚前认识五六年才结婚,我与我家人也并未殴打原告,原告称我对孩子不关心也是不属实的,说我经常外出、不务正业也是不属实的。民和的房子也已经有几个月未交房贷了,且该房屋为农业局的福利房,不是我与原告的房子,另外我们还欠了一些外债,尚未偿还。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也不愿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01年9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米春辉,后于2006年6月26日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兰红结字第060580号。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良好。近年来,二人常因家庭经济矛盾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助。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和分歧,今后只要互谅互让,加强交流和沟通,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协商、解决好家庭经济问题,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加之孩子米春辉正上初三,面临升学的压力,现在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教育、帮助,从有利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考虑,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高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兴华 微信公众号“”